清潔生產審核的組織和管理
2004年10月1日實施的《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中規定:
第十四條 清潔生產審核以企業自行組織開展為主。不具備獨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能力的企業,可以委托行業協會、清潔生產中心、工程咨詢單位等咨詢服務機構協助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五條 協助企業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潔生產知識,掌握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技術人員;
(三)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務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條 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中央直屬企業應當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送當地環境保護和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十七條 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報送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第十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指導和督促企業按照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中提出的實施計劃,組織和落實清潔生產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咨詢服務機構應當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立國家級清潔生產專家庫,發布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導向目錄和行業清潔生產審核指南,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培訓,為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培訓,建立地方清潔生產專家庫。
清潔生產審核的作用
對于企業,通過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可以實現以下目的:
(1)確定企業有關單元操作、原材料、產品、用水、能源和廢棄物的資料;
(2)確定企業廢棄物的來源、數量以及類型,確定廢棄物削減目標,制定經濟有效的削減廢棄物產生的對策;
(3)提高企業對由削減廢棄物獲得環境和經濟效益的認識和知識;
(4)判定企業效率的低下的瓶頸部位和管理不善的地方;
(5)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產品和服務質量;
(6)幫助企業環境達標,減少環境風險,加強社會責任感。
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則
清潔生產審核是指對組織產品生產或提供服務全過程的重點或優先環節、工序產生的污染進行定量監測,找出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的原因,然后有的放矢地提出對策、制定方案,減少和防止污染物的產生。清潔生產審核首先是對組織現在的和計劃進行的產品生產和服務實行預防污染的分析和評估。在實行預防污染分析和評估的過程中,制定并實施減少能源、資源和原材料使用,消除或減少產品和生產過程中有毒物質的使用,減少各種廢棄物排放的數量及其毒性的方案。
1. 廢棄物在哪里產生?通過現場調查和物料平衡找出廢棄物的產生部位并確定產生量。
2.為什么會產生廢棄物?這要求分析產品生產過程(如圖)的每個環節。
3.如何消除這些廢棄物?針對每一個廢棄物產生原因,設計相應的清潔生產方案,包括無/低費方案和中/高費方案,方案可以是一個、幾個甚至幾十個,通過實驗這些清潔生產方案來消除這些廢棄物產生原因,從而達到減少廢棄物產生的目的。
生產過程框圖:
根據上述生產過程框圖,對廢棄物的產生原因分析要針對八個方面進行:
(1) 原輔材料和能源
(2) 技術工藝
(3) 設備
(4) 過程控制
(5) 產品
(6) 管理
(7) 員工
(8) 廢物
清潔生產審核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通過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廢物產生量,達到環境與經濟“雙贏”目的。
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
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中規定:
第十條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后一個月內,在所在地主要媒體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公布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省級以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企業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在名單公布后二個月內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兩次審核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可向有管轄權的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擬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的計劃,并按清潔生產審核計劃的內容、程序組織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三條 清潔生產審核程序原則上包括審核準備、預審核、審核、實施方案的產生、篩選和確定,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等。
(一)審核準備。開展培訓和宣傳,成立由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小組,制定工作計劃;
(二)預審核。在對企業生產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確定清潔生產審核重點和企業清潔生產目標;
(三)審核。通過對生產和服務過程的投入產出進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資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資源浪費環節和污染物產生的原因;
(四)實施方案的產生和篩選。對物料流失、資源浪費、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進行分析,提出清潔生產實施方案,并進行方案的初步篩選;
(五)實施方案的確定。對初步篩選的清潔生產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可行性分析,確定企業擬實施的清潔生產方案;
(六)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清潔生產審核過程和結果、清潔生產方案匯總和效益預測分析、清潔生產方案實施計劃等。
清潔生產審核的類型
“清潔生產審核應當以企業為主體,遵循企業自愿審核與國家強制審核相結合,企業自主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有序開展,注重實效。”因此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愿性和強制性審核。
(1) 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
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的企業,可以自愿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提出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標。
清潔生產審核以企業自行開展組織為主。不具備獨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能力的企業,可以委托行業協會、清潔生產中心、工程咨詢單位等咨詢服務機構協助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2)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第三款規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述要求,以下三類企業必須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①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即超標排污企業;
②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
③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清潔生產審核的范圍
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中規定:
第六條 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愿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
第七條 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的企業,可以自愿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提出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標。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質主要指《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危險化學品目錄》、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中的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和軍工核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
第九條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提出初選名單,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后確定,每年發布一批,書面通知企業,并抄送同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將名單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實際情況,在分析企業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質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環境影響嚴重程度的基礎上,分期分批確定,書面通知企業,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清潔生產審核的對象
1996年,聯合國環境署關于清潔生產的定義為:
清潔生產是一種新的創造性的思想,該思想將整體預防的環境戰略持續應用于生產過程、產品和服務中,以增加生態效率和減少人類及環境的風險。
——對生產過程,要求節約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減少降低所有廢棄物的數量和毒性。
——對產品,要求減少從原材料提煉到產品最終處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響。
——對服務,要求將環境因素納入設計和所提供的服務中。
按照聯合國環境署的定義和多年的工作實踐,證明清潔生產審核適合于三類對象:
第一產業:農業,例如農場、養殖場、林場等;
第二產業:工業,例如:采礦場、石油開采、機械加工廠等;
第三產業:服務業,例如:酒店、鐵路汽車運輸公司、郵局等。
通常我們將上述的審核統稱為組織清潔生產審核,或清潔生產審核。目前在我們國家已經開展了上述三個行業的清潔生產審核,但絕大多數的審核基本集中在第二產業---工業,所以通常聽到的是企業清潔生產審核。